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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指清政府与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此为澳门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转折点。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这个不平等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澳门正式通过条约文件的形式成为葡萄牙殖民地,成为清政府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进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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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年,葡萄牙人开始在澳门进行贸易。1553年,以晾晒水浸货物为由借住澳门。1557年,通过贿赂中国守澳官员,定居澳门半岛。1851年和1864年,先后侵占澳门南面的氹仔岛和路环岛。此后,葡萄牙多次谋求澳门归其所有,但均未得逞。1887年,清政府派代表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就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问题与葡方举行谈判。3月27日,清政府代表在中葡会议草约中确认葡萄牙可继续留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在此基础上,双方于12月1日在北京签订该条约。共54条。主要内容有:①中国允许葡萄牙留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②葡萄牙可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③葡萄牙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④葡萄牙人可享受中国给予其他国家的同等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1928年4月,中华民国政府通知葡终止该条约,葡萄牙占据澳门失去合法依据。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为占据澳门,于1887年12月1日(清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迫使中国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称《友好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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