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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又称《藏印议订附约》、《藏印续约》,是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日清朝与英国在大吉岭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此条约为《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附约。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签订后,中英双方根据其中关于通商、游牧权利及文移往来三项内容要“俟后再商另订”的规定,就这三个问题继续进行交涉。
1891年2月,清朝驻藏大臣委任西藏粮员黄绍勋为谈判委员,赫政为中方谈判译员和代表,与英国谈判。谈判进行了将近三年。在文移往来和游牧问题上,双方未有大的争议。通商问题的争论使谈判拖延了时间,直到1893年12月5月才在大吉岭达成协议,何长荣、赫政代表清政府与英国代表保尔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又称《中英会议藏印续约》。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共12款,主要内容有:1.在西藏亚东开关通商,“听任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英印政府可派员在此驻扎查看贸易。2.自亚东开关之日起,五年内藏印贸易互免关税。3.亚东开关一年后,西藏人在哲孟雄(今锡金)游牧应照英国所立章程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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