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家知识网(易家电子)ejdz.cn
COPYRIGHT © 2023 渝ICP备20008086号-17 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5138号
1961年7月11日,《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在北京签订。同年9月10日起生效。《条约》决定双方根据国际主义原则,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一方受到武装进攻,另一方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它援助;双方不参加反对对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发展经济、文化、科技合作,给予经济、技术援助等。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61年签署的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
《中朝友好互助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在北京签订。同年8月23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于8月30日经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双方于1961年9月10日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起生效。
暂无评论,期待你的妙语连珠
已收到!
我们将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