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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7月4日,日俄两国在圣彼得堡签订了第二次《日俄协定》。
同1907年的第一次《日俄协定》一样,也分公开和秘密两个协定。公开协定3条:
一、双方相互合作,以改进各自在“满洲”的铁路,完善上述铁路的联络业务,并避免有害于此的一切竞争。
二、维持和尊重由日俄条约或两国与中国所订之一切条约、协议和其他协定所规定的“满洲”现状。
三、如有威胁上述现状之任何事件发生,应立即互相协商,采取必要措施。
秘密协定5条:
一、承认1907年密约附款划定的“南北满”势力范围分界线。
二、互相尊重对方在其势力范围内的特殊利益。
三、互相保证不以任何方法阻碍对方在其范围内巩固和发展特殊利益。
四、一方在另一方的特殊利益范围内决不进行任何政治活动,不谋求有损于对方特殊利益的任何特权或让与权。
五、如上述特殊利益遇到威胁,双方应协商采取共同行动,互相援助,以资防卫。
7月12日,外务部电出使德、美、英、法、比、荷大臣,密探各国对日俄协约意见,7月21日,外务部照会日俄两使并通知各国,声明中国政府仍按1905年9月5日的日俄和约宗旨,实行1905年12月22日中日东三省条约之主义,凡关于中国主权内之行动,各国之机会均等,及开发东三省之工商实业等事宜,当切实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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