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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际联盟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实际上已名存实亡。经过磋商,中、苏、美、英于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在美国华盛顿郊区乔治城的敦巴顿橡树园大厦举行了会议。
会议分美、苏、英(8月21日至9月28日)和中、美、英(9月29日至 10月7日)两个阶段进行。经过会谈,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议案,并建议将这个组织定名为“联合国”。议案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等主要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关于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和关于国际经济与社会合作的各种安排。中国在第二阶段会议上除同意前一阶段的议案外,补充3点重要建议:1、在和平解决争端上,国际组织应适当考虑正义和国际法原则;2、大会应承担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的任务;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应扩大到教育和其他文化合作。中国的建议先后取得美英苏赞同。会议虽然在常任理事国、安理会的否决权、创始会员国的资格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它通过的议案成为1945年旧金山会议拟订的《联合国宪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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