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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微博账号竟成为财富新热点,引爆2021年全民投资狂潮!

2022-10-14 16:23 小晴 0
编辑有话说:微博账号可以被视为一种虚拟财产,因为它代表了个人在社交媒体上的网络身份和影响力,可以用于个人宣传和商业推广。然而,微博账号的所有权通常由平台所有,用户只是拥有该账号的使用权。因此,微博账号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可能不具备传统财产的稳定性和可转让性。

近日,底线是一部法治题材剧,其中微博账号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能不能被继承?这一冷门法律小知识可能多数网友都不清楚,那么下文就是关于微博账号是否可以作为财产的详细介绍。

揭秘!微博账号竟成为财富新热点,引爆2021年全民投资狂潮!

电视剧《底线》以其剧情接地气、快节奏、有温度受到广大观众的热捧,该剧讲述了星城法院三代法院人,在一宗宗案件中,发扬法院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始终坚守着司法、道德、人性底线的生动故事。该剧一方面借鉴了实践中众多争议案例来表现新时代法院人在司法道路上不断开拓进取的精神;另一方面剧中法律知识点多而精彩,令人拍案。接下来我们一起走进《底线》里的法律世界,寻找剧中的冷门法律知识。

微博账号是否可以作为财产

网红主播去世

微博账号可以作为财产继承吗?

剧中开篇出现的“主播直播猝死案”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骆优优作为咔吧咔吧公司的网络主播,直播时不幸猝死。更让人心痛和气愤的是,在骆优优去世之后,咔吧咔吧公司仍然利用她的微博进行炒作,为公司谋利。骆优优的父母向咔吧咔吧公司索赔丧葬抚恤金等100万,并主张要回骆优优的微博账号。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咔吧咔吧公司与骆优优存在劳动关系,咔吧咔吧公司赔偿100万元,咔吧咔吧公司停止使用骆优优微博账号。

那么问题来了,骆优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该微博账号吗?

答案是:账号本身是不能继承的,能继承的,只是里面的财产权益,例如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里的钱款。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QQ、微信、微博能否可以继承并无规定,QQ、微信、微博账号的使用权并不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可继承内容,因此能否继承有赖于用户与账户服务提供者所签订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约定。例如我们常用的微信,在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1.2条款载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与此相类似的还有QQ和支付宝。

相比之下,微博则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博主去世后,微博将对账号采取保护措施,被保护的账号可被访问但禁止修改任何账号资料、禁止发布、评论、点赞、关注、私信等全部主动行为等。博主亲属提供死亡证明以及户口本关系证明照片等相关材料,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可申请解除保护状态,移交给新的账号持有人。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手机号、淘宝店铺等。

账号能否继承,一方面依赖于用户与运营商的协议,另一方面也要看是否构成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应该具备三个特点:具有财产的使用和交换价值;可以被价值衡量;具有虚拟性。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表现形式,受法律保护。游戏装备、微信账户财产等大部分的虚拟财产可被继承,归根结底是由其价值属性决定。因此,财产性利益较高的账号与虚拟财产的归属及分割问题也慢慢成为了司法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

例如,在“离婚纠纷抖音账号分割案”中,夫妻俩共同经营直播卖货的抖音账号,粉丝数高达十余万人。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在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具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抖音号的分割不能简单的当做普通财产来分割。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该账号由运营与注册的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而在另一起“网络妻子与现实妻子‘屠龙刀’分割案”中,游戏玩家因病去世,玩家妻子将游戏装备出售时,死者游戏中的“网络妻子”因该装备系自己与死者共同努力获得而要求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该游戏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死者的现实妻子继承。但因该装备是死者与“网络妻子”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最终,现实妻子作为死者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属于死者的份额,其余份额归“网络妻子”所有。

随着互联网嵌入我们生活程度不断加深,相信关于虚拟遗产的继承规则将继续细化,科技伦理的发展会使人们免于骆优优式的悲惨遭遇。

遭遇网络暴力,该怎么办?

剧中多次提到了网络舆论的威力与影响,为此靳东饰演的立案庭庭长方远还专门举了一个例子:男子地铁骚扰女乘客,男子被行政拘留后网暴而自杀,后来被骚扰的女乘客也遭遇了网暴。那么问题来了,当你遭受网暴的时候,该怎么办?

首先,即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断链”,删除网暴信息。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很多互联网运营商积极引入反网络暴力机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利,设置有一键举报的功能。当然,网民也不能滥用投诉权,因为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及时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旨在为人格权提供更加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面对网络暴力,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来及时保护自身权益,对于降低网络暴力的即时危害和传播范围是很有帮助的。

最后,共管共治,才是反网络暴力的最佳手段。网络暴力往往突如其来且来势汹汹,大部分网络用户缺乏应对的经验和能力,因此互联网监管部门和网络平台应当积极制作防范网络暴力的手册,并在网页显著部位设置防暴提示,明确告知投诉通道、救济途径、救助服务。扩大网络暴力涉刑案件公诉范围,强化打击力度;明确主体责任,化解“取证难”。这些举措都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我们免于网络暴力的伤害并得到合理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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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0-1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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